8月3日,广西防城港市官方发布关于“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的调查情况通报称,“亮证女司机”为非公职人员三亚股票配资公司,所亮证件系其丈夫持有。
通报显示,“亮证女司机”为侯某某非公职人员,所亮证件系其丈夫黎某放在车上的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黎某当时虽未在场,但违反证件管理相关规定,导致该证件被非法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嫌违反工作纪律,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对其立案调查。(8月4日《扬子晚报》)
这起“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本来只是一起偶然的会车让道争议,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因“亮证姐”侯某某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和“公权私用”暴露,加上公安机关处置不够妥当,最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演变成一起严重的舆情事件。
目前,“亮证姐”的丈夫因为违反证件管理相关规定,已经单位立案调查,后续将受到严肃追责,势在必行,也是咎由自取。
同样,对于“亮证姐”冒用丈夫执法证件行为,相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绝不能轻易放过,必须依法按规对其追责。“被亮证逼迫让路”当事人李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正当诉求,而非小题大做,不是揪着不放。
执法证件作为公权力的象征,不容任何人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也容不得任何人滥用、乱用、冒用。执法证件的合法使用严格限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出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时出示执法证件属于违规行为,任何非执法人员擅自使用执法证件都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基本常识。
“亮证姐”侯某某冒用丈夫执法证件,虽然看似只是“狐假虎威”的虚张声势,企图以“执法”身份威慑逼迫李先生让路。但是,执法证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亮证姐”冒用丈夫执法证件已经超越了正常夫妻关系范围,实质上是冒充行政执法人员,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践踏了法律权威,严重损害了执法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因此,对于“亮证姐”冒用丈夫执法证件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立案查处,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了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则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亮证姐”冒用丈夫执法证件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也只有对“亮证姐”严肃追责,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才能让公众重拾对法律公正的信心,才能重塑执法部门公信力。
双悦网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